上海涵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 索取号 | MB2F3067XN/2026-00044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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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生日期 | 2026-03-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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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涵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办案单位:金山区市场监管局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8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甲公司的举报材料,反映上海涵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涵某公司)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次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甲公司的生产经营地,通过座谈和现场观摩的形式,了解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和涉嫌被侵犯的产品构造及对应的生产图纸等情况。9月10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组织10余名执法骨干,联合公安部门前往涵某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地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对现场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调取了相关材料,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现场提取了涵某公司相关人员的计算机及移动硬盘中的相关电子数据。经初步核实,涵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9月22日对涵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涵某公司员工陈某某于2014年1月至2018年7月就职于甲公司,先后担任该公司的销售经理和销售部经理,知悉该公司相关项目的技术方案、客户信息和部分供应商信息等商业信息。陈某某离职时未将载有上述商业信息的备份文件资料删除,并于次月就职于涵某公司,负责产品研发和方案设计等工作。2018年11月,涵某公司在开展乙公司的采购项目时,将甲公司于2017年5月向乙公司销售的项目方案中的报价图修改更换成涵某公司名称后,使用该图纸向乙公司进行报价并签订业务合同。后又参照甲公司相关产品的技术信息设计该项目产品的生产图纸,并委托丙公司根据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加工后销售给乙公司。 经查证,涵某公司在与乙公司开展的项目中,使用甲公司技术图纸内特定的技术信息,属于甲公司独立研发设计,并不为公众所知悉;同时甲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相关产品技术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生产经营的产品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为确保核心商业信息的保密性,甲公司亦制定了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员工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由此可认定上述技术图纸内特定的技术信息,属于甲公司掌握的商业秘密。陈某某在甲公司任职期间,在应知其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利用工作和职务便利获取了上述技术图纸。而涵某公司未经甲公司的许可或授权,使用上述技术图纸内的商业秘密进行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利。经核算,涵某公司经营上述业务项目的涉案金额为40500.00元,获得违法所得8698.00元。 二、法律适用 涵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涵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698元和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焦点 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涵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从收到举报材料到作出处罚决定,历时9个多月,案件调查取证具有较大难度。本案中,办案部门针对商业秘密的三要素,制定了详细周全的调查方案,并在查办过程中不断优化调整,最终成功查处,取得了较好的行政执法效果。 一是分析材料,现场走访。办案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后,第一时间分析研判材料,并安排执法人员前往举报人处,实地了解举报人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和涉嫌被侵犯的产品构造及对应的生产图纸等情况,掌握了第一手重要线索。 二是联合行动,突击检查。办案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组织多方力量对被举报人实际生产经营地进行突击检查,查获了第一手重要证据,现场第一时间对案件相关人员分别进行了突击询问,同时司法鉴定人员现场提取了相关人员的计算机及移动硬盘中的电子数据。 三是外围取证,突破防线。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部门除对涵某公司和甲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例行调查外,还通过对涵某公司的供应商、委托加工商、客户进行了外围的调查取证,结合司法鉴定人员从涵某公司相关人员的计算机及移动硬盘中提取的大量含有甲公司商业信息在内的电子数据资料。在大量证据面前,涵某公司最终无力辩解,放弃抵抗,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调查,主动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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