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上海)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 索取号 | MB2F3067XN/2026-00043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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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生日期 | 2026-03-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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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上海)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办案单位:奉贤区市场监管局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2日,奉贤市场监管局收到权利人公司的举报,反映前员工吴某涉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公司的风机产品技术图纸,离职后入职高某(上海)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某公司”),通过高某公司向外协加工单位提供风机加工图纸,委托外协加工单位生产制造与权利人公司相同或相似型号的风机产品,造成巨大损失,涉嫌侵犯商业秘密。 2020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对高某公司委托的外协加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外协加工单位现场车间及电脑内存有部分风机加工图纸与权利人图纸相同或近似。经委托,由福建某司法鉴定中心和上海市某中心鉴定,上述图纸与权利人提供的图纸构成相同和实质相同,且上述技术图纸均属商业秘密。 经查,当事人总经理吴某从权利人公司离职后,将获取的部分风机图纸带到当事人企业,并对相关风机图纸中的机壳、进风、进风侧板、叶轮前盘等对性能不产生影响的部件进行修改后投入生产。当事人以下达生产订单的方式委托外协加工单位生产加工风机产品,并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的方式将生产订单和风机图纸发送给外协加工单位。 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计生产销售侵权风机产品20台,合同总金额27万余元,涉及侵权的风机产品销售额11万余元。 二、法律适用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累计罚没款22万余元。 三、案件焦点 本案焦点在于判断权利人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权利人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权利人维权的权利基础,而要构成商业秘密就必须符合三个要件: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1)秘密性,就是所涉技术信息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俗称“非公知性”)。本案中权利人提供了所涉侵犯商业秘密的相关风机图纸,办案单位委托上海市某中心对权利人的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进行鉴定,最终认定权利人提供的风机图纸具有秘密性。 (2)价值性,就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商业价值,而权利人、当事人使用商业秘密生产、销售产品获利则是证明价值性最有力的证据。本案中,权利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生产销售风机产品以获取经济利益,因此办案单位在接到举报线索初期就要求权利人提供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同时,办案单位在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中,通过委托生产、产品供销合同等证据也查明了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侵犯商业秘密产品对外销售获利的事实,证明权利人的技术信息具有价值性。 (3)保密性,要求权利人对自己的商业秘密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本案中,权利人每年制定培训计划讲解公司的保密规定,并限制了电脑USB端口的使用功能,另外配备了专门软件和系统对公司的图纸、文档办公进行权限的管理,因此认定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综上,办案单位认定权利人公司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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