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堃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系列案
| 索取号 | MB2F3067XN/2026-00042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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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生日期 | 2026-03-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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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堃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系列案 办案单位: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 一、基本案情 豪某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某机械)成立于1993年,主要生产、销售封边机等设备。豪某机械对其生产的“HOMAG封边机”产品的相关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李某强于2012年入职豪某机械担任机械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2016年11月,李某强与他人共同成立上海堃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堃某公司)。2017年2月,李某强从豪某机械离职,进入堃某公司担任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技术研发和销售经营。之后,李某强违反豪某机械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将豪某机械的商业秘密申请多项专利,并利用其掌握的豪某机械“HOMAG封边机”的技术信息和图纸,通过堃某公司生产封边机并对外销售,造成豪某机械经济损失。 2020年12月8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堃某公司应知员工李某强违反保密规定获取商业秘密,仍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封边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责令堃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万元。堃某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11月,豪某机械以堃某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堃某公司赔偿豪德机械损失200万元。 2022年2月7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法律适用 行政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裁量适当,故判决驳回堃某公司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刑事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强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堃某公司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侵权产品、犯罪工具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强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事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堃某公司通过李某强获取并使用了涉案技术秘密,其行为构成侵权,据此全额支持了原告豪某机械主张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0万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三、案件焦点 (一)商业秘密是否具有合法来源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多次走访科委等专家组织并借助第三方机构,不仅有力排除涉案产品通过反向工程研发的可能性,同时还在当事人技术图纸的三维属性中发现了权利人德国设计人员变更人名的关键性证据。通过技术专家多次论证,最终认定双方“非公知”技术信息间具有一致性与同源性,进而查实了当事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事实。 (二)及时进行技术比对,准确认定侵权行为方式 松江区检察院针对权利人提供给被告人李传强的图纸,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处理,后经比对发现本案中被告人李传强系将权利人的图纸隐去相关标识后,利用涉密图纸委托供应商加工零部件,生产相同封边机设备对外销售。经过多重技术比对,确定堃某公司使用的图纸、已销售机器设备、正在组装装配机器设备所涉及技术信息均与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具有同一性,由此,准确认定被告人李传强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并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三)强化多方联动,构建协作机制 本案是一起正向移送案件,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后,启动“一案双移送”机制,将李传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线索同步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和松江区检察院。松江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达成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每案提前介入机制,提升了与区市场监管局之间刑行衔接、双向移送效率,为类案办理提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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