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索取号 | 文 号 | 沪市监规范2019000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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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 2019-09-19 | ||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关于深化我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本市正全面推进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行政复议工作是推动依法行政、深化执法改革的重要抓手,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市场监管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市市场监管局法规处会同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法规处决定制定《关于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机构改革后市级机关在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 根据《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本市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市局《三定方案》于2019年2月印发;2019年4月10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对于执法改革相关工作做了进一步明确。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机构改革后,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均为区市场监管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时市药监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又是市市场监管局的部门管理机构。对此,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和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职权应如何分工,《行政复议法》和各市局的《三定方案》、《实施方案》未予明确,有必要进行规范。 二、前期调研协调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在前期开展了以下调研协调工作: 一是组织力量,在《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和各市局《三定方案》、《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三定方案》和行政复议体制,以及本市其他单位的行政复议工作模式,对部门管理机构的行政复议职能、部门管理机构和管理部门间行政复议职权的事权划分等问题进行研究。 二是走访市司法局、组织相应座谈会,听取相关专家和基层单位的意见,各方对市市场监管局探索规范行政复议工作予以肯定,表示本市市场监管体制比较特殊(与上海市住建委和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体制有所不同,区级层面只有区市场监管局,却要对应三个市局),需要解决的问题多、规范的难度大,相关探索既有必要、亦有挑战,建议市市场监管局在制度设计时应坚持效率原则,做到无缝衔接。 三是形成《通知》初稿并召开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法制机构负责人座谈会,就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进行研究和讨论。会上就各市局行政复议事权的具体分工予以明确。 三、《关于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包括四部分内容: 一是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和分工。明确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复议工作领导机制和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之间行政复议职权的分工,并建立行政复议审查委员会制度。其中,鉴于《实施方案》明确在市级层面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和市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处罚权实行相对集中,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以市市场监管局的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拟确定药品和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类的行政复议案件统一由市市场监管局承办并作出复议决定,上述领域的行政许可、履行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等类型的行政复议案件仍由市药监局和市知识产权局承办并作出复议决定。 二是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坚持效率原则,对各市局在行政复议申请收件和登记、管辖异议、案件审批和结案、案件会审、旧案办理以及市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等方面的配合、协调和资源共享进行了规范,确保无缝衔接、形成合力。 三是行政复议工作保障和管理。对于行政复议工作可能涉及的信息系统建设、文书管理、档案管理、工作总结和业务分析等方面进行规范,进一步夯实行政复议工作基础。 四是附则。明确《通知》的解释和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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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规范行政复议工作(起草说明)2.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