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索取号 AC60505002023036 文    号
产生日期 2023-01-09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和监管制度,我局对《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沪市监规范〔2021〕3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组织进行修订,形成了《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修订的背景

2020年组织制定的《办法(试行)》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止,即将到期。《办法(试行)》实施以后,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继续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1〕7号)精神,已将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中实行的简化审批程序、后置现场审查、告知承诺三种审批方式改革为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现拟将《办法(试行)》进一步修订为《办法》后继续施行,有效期延长5年。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与《办法(试行)》在章节方面一致,仍为四章;条款为二十二条,减少两条。对部分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也对条款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一)更新有关职能单位的名称

原“市局业务受理中心”更名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办法对此进行了更新。

(二)删除部分条款

将原涉及简化审批程序和后置现场审查两种方式的审批及证后监管的相关内容删除。

(三)完善履行承诺检查情况流程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1〕7号)要求,增加了违反承诺整改流程。

(四)用词方面更加准确

一是将原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依法应当终止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二是将原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依法应当依据职权办理许可注销手续的其他情形”;三是将原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依法应当检查的其他情形”。上述三项内容参照部门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进行了修改,用词方面更加准确。

相关稿件:
(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