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索取号 | AC60505002024706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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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 2024-11-27 | ||
一、制定目的 为统一规范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工作,法规处会同浙江省局、江苏省局、安徽省局法制部门研究制定《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统一长三角地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标准和要求,服务推进更高质量、更高水平市场监管一体化进程。 二、制定过程 2024年4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前期调研基础上,参考已经制定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及相关文件,草拟形成《指导意见》初稿。5月,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征求系统相关单位及相关处室意见;6月,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分别通过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7月,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召开专题座谈会,修改完善《指导意见》初稿。10月14日,《指导意见》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13条,主要包括:一是明确《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即在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中统一适用。二是明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实施、必要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等。三是明确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形,包括违法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等6种情形。四是明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要求,规定存在多个违法行为时,应当综合判断不同违法行为是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同时,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根据新发生或新发现的情形及时调整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五是明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尽职免责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若因当事人、第三人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证据灭失、危害后果扩大等影响,但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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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稿件:
(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1日)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