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索取号 AC60505002025471 文    号
产生日期 2025-08-01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共治、创新社会治理,有效指导本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举报奖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对《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形成了《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政策文件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实施办法(试行)》施行以来,充分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的积极性,有力推动了重大案件的查办,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实施办法(试行)》到期前,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修订,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是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实施办法(试行)》于2025年7月31日到期,为了确保《暂行办法》得到贯彻执行,实现本市相关政策实施的延续性,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有必要对《实施办法(试行)》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二是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操性。《实施办法(试行)》施行以来,对于个别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在本次评估中,结合工作实际,需要予以进一步明确。

  三是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推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办,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是《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要内容。在确保政策延续性的同时,进一步修订完善本市举报奖励制度,是促进本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营商环境优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修订内容

  一是对重大违法行为适用场景进行界定。将“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对涉及举报奖励的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因重大违法行为适用场景不同,含义也随之变化。因此,有必要对重大违法行为的适用场景明确为涉及举报奖励,这样表述更为明晰,不容易产生歧义。

  二是对市级部门职责分工表述进行调整。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上海市财政局制定本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修改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上海市财政局制定本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调整后的表述更加规范,体现了两部门在制度建设上的协作。

  三是对涉刑案件奖励职责进行修改。将“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移送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对照刑事判决实施奖励”,修改为“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移送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对照刑事判决确认的违法犯罪事实实施奖励”,理由是原先表述过于笼统,明确为对照刑事判决确认的违法犯罪事实实施奖励,对基层实施奖励指向更加清晰,也避免了刑事判决确认的违法犯罪事实与举报内容不相符而实施奖励的情况发生。

  四是对“市场主体”称谓进行修改。根据本市统一规范表述,《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不予奖励的范围,将原条文中的“市场主体”称谓修改为“经营主体”。

  五是明确告知起算时间。《实施办法》在遵循《暂行办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对《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举报奖励告知的起算时间。原规定为:举报的违法行为查处结案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负责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进行审查,对应当予以奖励的,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现修改为:举报的违法行为查处结案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负责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进行审查,对应当予以奖励的,自作出结案审批决定或者收到司法机关通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理由是:关于告知起算时间,《实施办法(试行)》与《暂行办法》规定一致,只明确了告知时限为15个工作日,对告知起算时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实施办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接收司法机关通报,具有行刑衔接协作机制的保障。

  六是修改了保密相关规定。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修改为“除为发放举报奖励必要履职所需,向必须知情的有关人员提供信息外,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信息”。修改后,保密内容更加具体明确,同时对发放举报奖励的必要履职行为作了保密规范要求,更加契合实际。

  七是延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修订后的规范文件有效期为五年。故《实施办法》将文件到期时间设为2030年7月31日。

相关稿件:
(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31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