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政策解读

索取号 AC60505002026018 文    号
产生日期 2026-01-07

  一、修订背景

  2023年1月13日,长三角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印发《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建立了长三角区域免罚轻罚统一标准,取得了积极效果。

  随着市场监管形势任务变化,对长三角轻微违法免罚轻罚规定优化升级的需求日益迫切。一是国家层面有新部署。《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指出要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统一市场监管执法,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二是基层执法有新要求。一些免罚轻罚深层次、疑难问题不断显现,基层呼吁省级层面联合细化“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等不予行政处罚裁量因素以及“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从轻减轻行政处罚适用情形的判断标准,指导长三角区域基层规范执法。三是执法探索有新积累。三省一市在实施过程中不断积累实践经验和理论探索,如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在2023年至2025年期间三次制修订《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上海实施办法》);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2024年底修订升级轻微违法免罚轻罚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在2025年9月探索建立重点领域从轻、从重处罚裁量基准。这些工作为推动长三角轻微违法免罚轻罚制度升级打下良好基础,有必要进行系统总结,推动形成更多共识。

  二、主要修订内容

  《规定》共6章26条,包括总则、适用情形、裁量因素、综合裁量、实施程序和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深化包容审慎、宽严相济监管理念。新增第四条第二款,鼓励创新,给予新经济业态充足发展空间。新增第五条,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通过合规经营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经营。新增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强调宽严相济,对当事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实施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审慎考量是否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实现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

  二是合理确定减轻行政处罚适用条件。新增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指导执法人员如何区分适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新增第九条,解决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但不满足不予处罚情形,也不符合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情况,可以在满足相应程序要求下予以减轻处罚,给予执法人员裁量空间,实现过罚相当。

  三是充分细化不予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的认定。细化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初次违法”“无主观过错”等5个不予行政处罚裁量因素,指导基层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实施不予行政处罚。同时,考虑到长三角区域对不同违法行为初次违法的判定略有区别,规定了“各地对初次违法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障各地执法的弹性。

  四是依法细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适用情形的判断标准。新增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细化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等5个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判断标准,给予长三角区域执法人员具象化适用指导。

附件:
政策解读.doc 
相关稿件:
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