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索取号 AC6040206-2020-038 文    号 沪市监信用20200604号
产生日期 2020-12-21

沪市监信用〔2020〕604号

 

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市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常态化”机制,加快使部门联合抽查成为部门间协同监管的主要方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国市监信〔2020〕11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25号),本市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清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态完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对市级《清单》明确的35个领域、142个抽查事项及其所涉50类检查对象,各区原则上要按照只增不减、应纳尽纳的要求,制定完善本区的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各区可结合具体情况调整联合抽查的牵头部门、参与部门、检查事项等,也可以将更多领域、更多部门纳入联合抽查范围,尽可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对《清单》中检查部门为“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参与部门及抽查事项。各区、各部门要建立《清单》动态更新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实施情况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统筹制定联合抽查年度计划。各区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前,结合辖区监管实际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根据《清单》,制定本辖区的部门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计划应加强统筹、注重效率、便于实施,既要全面兼顾《清单》明确的事项,又要避免盲目追求参与部门数量多,不搞“应景式”抽查。年度计划要及时报本市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和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联合抽查组织实施。各区要根据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区的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坚决杜绝“有计划、无执行”。对《清单》和年度计划明确的抽查任务,各牵头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参与部门制定抽查方案,明确抽查内容、时间、方式等,合理设定抽查比例。要通过本市“互联网+监管”系统的联合抽查平台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联合检查。牵头部门与参与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信息互通、人员配合,确保抽查顺利开展。对需要在全市范围统一开展的联合抽查,由市级牵头部门会同参与部门联合发起。

    四、规范开展行政检查。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等“三项制度”,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联合检查工作应当符合各部门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需要检查对象提前准备有关材料的,要一次性告知检查对象。检查结束后,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分别将所查事项的检查结果及时推送至本市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对外公示。其中,涉企信息要统一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记于企业名下,扩大社会监督。

    五、不断提升抽查效能。要加快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相结合,参照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推送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等信用评价信息,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提升抽查精准性、问题发现率。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综合运用约谈、警告、责令改正等措施,以及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等手段,依法处理。要强化监管能力建设,落实各方面工作保障。要广泛开展社会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市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各区联合抽查工作的指导与督促,各区在联合抽查工作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向市级相关部门请示报告,共同促进部门联合抽查加快成为部门间协同监管的主要方式。

 

 

 

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沪市监信用〔2020〕604号(2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