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 <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

索取号 文    号
产生日期 2015-02-05

各分局、各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相关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 <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 的通知》(沪府办〔2015〕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2〕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2月3日

附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