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夏秋季食品经营安全监管从严落实食品安全事故防控措施的通知
索取号 | AC6040214-2022-053 | 文 号 | 沪市监食经202203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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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 2022-08-23 | ||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 夏秋季为本市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易发时段,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深化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结合“‘强监管保安全’迎进博百日执法行动”,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现就加强夏秋季食品经营安全监管,从严落实食品安全事故防控措施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事前防范,开展针对性的培训教育和风险预警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统称“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结合辖区行业特点,组织辖区重点餐饮单位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采用视频、现场培训等多种方式开展食品安全事故防控知识培训和警示教育,使企业充分认识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防控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企业组织所有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事故防控工作的再培训和再教育,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从高风险食品品种、高风险经营环节入手,落实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要向公众广泛宣传预防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知识,以案例解说、短视频等各种形式发布食品安全预警、消费提示和操作指南,提高公众自我防范意识。 二、开展靶向监管,聚焦重点领域食品安全隐患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要进一步深化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根据食品经营单位业态特点,根据细菌性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和有毒动植物中毒的发生原因和特点,加强高风险单位、高风险食品品种以及高风险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点检查内容 1.热链盒饭是否经过微波二次加热,并采用保温箱等保温设施设备配送;桶饭在膳食储存、配送时是否采取加热保温措施; 2.加工供应数量是否超过核准的每餐次加工数量; 3.食品加工、储存过程中食品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要求(冷链10℃以下或热链60℃以上);是否超过保质期限(热链3小时内,冷链24小时内); 4.生熟食品及工具容器是否严格分开,是否有生熟标记,是否存在混用; 5.是否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措施; 6.是否使用回收剩余饭菜,是否落实过期食品销毁登记制度; 7.是否开展检测检验和食品留样。 (二)中央厨房重点检查内容 1.中央厨房食品经营项目、食品品种是否与许可核准内容相一致,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经营即食食品行为; 2.加工即食食品、热加工半成品的中央厨房是否严格控制食品加工、储存过程中温度、时间等关键点,冷藏冷却设备的数量及效果是否符合要求; 3.加工即食食品的,其生熟食品及工具容器是否严格分开,从业人员卫生是否符合规范; 4.是否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5.是否存在从门店回收食品重新生产加工或更改标签后供门店再次使用,是否落实过期食品销毁登记制度; (三)集体食堂、旅游接待饭店、大型活动接待酒店、农家乐、农村集体聚餐固定办酒场所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违法从事集体用餐配送和团体膳食外卖经营行为; 2.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生食水产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行为; 3.生熟食品及工具容器是否有标志,是否严格分开使用,是否存在混用现象; 4.冷食类食品制作专间洗手消毒设施、空气消毒设施、空调设施、冷藏设施、净水设施等是否正常运转;专间温度控制是否在25℃以下;熟食是否当餐制作,熟食专间是否存在生熟混放; 5.加工供应生食水产品,如三文鱼等,加工场所是否符合要求,其加工过程是否严格落实消毒措施,是否存在交叉污染行为; 6.隔餐隔夜食品再次加热是否彻底; 7.是否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措施; 8.从业人员动态健康和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9.是否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 10.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是否存在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行为; 11.学校食堂是否安装视频监控和正常使用,监控视频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7天。 三、依法从严查处,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责令改正,严肃查处,并督促整改到位。发现下列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关键环节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依法予以严惩: 1.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和生食类食品制售。 2.门店或供餐现场从门店回收食品重新加工或更改标签后供门店再次使用。 3.违法经营毛蚶、炝虾、醉虾、醉蟹,鲜活河豚鱼及其肝脏,来源不明或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等违禁食品。 4.采购使用来源不明熟食、凉拌菜等违法行为。 5.未经许可经营盒饭(特别要重点排摸建筑工地、交通枢纽、城乡结合部等周边区域)。 四、坚持协同配合,及时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等规定,接到报告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会同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采取卫生处理等措施。 (一)完善突发应急处置协同工作机制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值班制度,完善内部职责分工,明确突发应急联络员及联络电话,并告知区卫生健康部门,确保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能应急联络。联络员及联络电话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 (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在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规程,做好调查工作: 一是要明确调查负责人,明确调查内容、调查时限和工作要求; 二是要合理调度处置队伍,确保调查人员能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确保队伍中有专业人员;要穷尽调查手段和方法开展事故调查,查明食物中毒原因、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是积极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时掌握和跟进流行病学调查进度、数据和结论,确保食品安全事故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告; 四是对可疑肇事单位应果断采取控制措施,督促可疑肇事单位第一时间通知相关用餐单位或消费者停止食用可疑食品,防止发生后续病例,防止事态扩大蔓延,减轻社会危害; 五是加强信息报告,区市场监管局要严格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等规定实施信息报告制度,提高报告质量和规范性,不得缓报、谎报、瞒报。 (三)依法严惩食品安全事故肇事者 对经过调查认定为食品安全事故的肇事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应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从严处罚,可以处罚到人的,落实处罚到人,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许可证。调查中发现肇事单位或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还应及时启动行刑衔接程序。 五、加强组织实施,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应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事故防控工作,在重点时段,对重点单位开展针对性监督检查,依法履职,严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底线。 (二)对接到疑似学校食物中毒,以及指向同一食品经营单位、多次反复疑似食物中毒投诉举报或发病人数较多的疑似食物中毒投诉举报和报告时,区市场监管局局领导要组织开展调查,及时全面地开展核查处置。 (三)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应做好应急处置筹备工作。一是学习掌握《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和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处置规程等工作规范和要求;二是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标准化操作规程(2O18版)要求配置快速检测、现场调查控制等应急装备;三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演练。 (四)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基层监管所和相关内设部门,并认真对照本通知有关要求查找薄弱环节,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完善相关工作流程,切实做好夏秋季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事故防控工作。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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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66010479671231103.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