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拓展“市场主体身份码”综合应用试点进一步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工作的通知

索取号 AC6040214-2022-063 文    号 沪市监食经20220427号
产生日期 2022-10-08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

实施“一业一证”行业综合许可改革对企业快速进入市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形成国内大循环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范围推广实施“一业一证”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规〔2021〕5号),着力强化审批与监管执法等环节的衔接,确保形成食品安全风险防范的闭环管理机制,提升监管效能,逐步完善食品安全智慧化监管体系,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请上海探索开展电子营业执照“市场主体身份码”工作的要求,现就拓展“市场主体身份码”综合应用试点,进一步推进“一业一证”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广实施“一业一证”改革工作部署,拓展“市场主体身份码”的应用场景,破解“一业一证”前期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推动食品经营许可审批服务改革。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管控,积极运用互联网、信息化等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方式,推动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数字化转型;强化综合许可与监管执法衔接,守牢食品安全底线,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通过试点工作,为探索“市场主体身份码”的多领域应用积累经验。

二、主要内容

以“一业一证”行业综合许可准入为基础,对便利店、超市、饭店、小餐饮、现制现售食品、烘焙房/面包房、咖啡店/茶馆、酒吧等8个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的行业,在浦东新区率先试点,拓展“市场主体身份码”的多场景应用。

(一)逐步完善面向市场主体的“码上亮证”。目前,本市已开展了电子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联动应用试点工作,部分市场主体已实现通过电子屏、手机等展示电子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方式履行亮照亮证义务。为拓展许可证电子证书的应用场景,确保市场主体证照信息展示更加真实、透明,同时满足市场主体便捷化、个性化、电子化展示许可证的需求,试点“市场主体身份码”集成市场主体的食品经营许可以及酒类商品经营许可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许可信息,助力拓展相关信息多领域应用。市场主体通过上述方式展示相关信息的,其法律效力等同于悬挂纸质版许可证,可视为履行亮证义务。

(二)逐步完善面向监管部门的“码上监管”。在日常监管中,市场监管部门以扫码为入口,可以及时获取登记注册、食品经营许可、酒类商品经营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信用管理等市场监管部门监管信息;同时,要进一步开发完善“市场主体身份码”在市场监管移动执法系统中的应用,提升综合监管效能,实现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的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充分依托“互联网+监管”等应用平台,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身份码”与相关政务服务、监管平台的对接,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监管数据、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社会第三方机构数据等内容进行整合,扩大应用范围。

(三)逐步完善面向社会公众的“码上共治”。发挥“市场主体身份码”在信息展示上的便利性优势,进一步拓展其在多领域的延伸应用。在实施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监督公示的基础上,要将市场主体证照信息以及移动监管、“双随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公示、投诉举报、“明厨亮灶”等信息接入综合监管平台,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扫码实时、动态获取上述监管信息。鼓励经营者通过“市场主体身份码”公示食品加工过程、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市场主体身份码”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上的应用,逐步建立其与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的对接,助力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数字化转型。通过不断丰富“市场主体身份码”的内涵,为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提供有效途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拓展“市场主体身份码”应用工作是深入推进本市“一业一证”行业综合许可改革的积极探索,也是深化市场监管综合改革,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促进市场主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重要举措。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实施。

(二)鼓励探索创新。鼓励相关单位在市局统一管理要求下,积极开展探索创新,通过拓展跨部门、跨层级的应用,不断丰富“市场主体身份码”的内涵和应用场景。鼓励相关单位继续探索对“一业一证”相关行业市场主体的综合监管。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收集掌握相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加大宣传引导。相关单位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形成全社会广泛支持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市场主体满意度。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6日

附件:
166381431256063603.doc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