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夏秋季食品安全事故防控工作的通知
索取号 | AC6040214-2023-046 | 文 号 | 沪市监食经202303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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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 2023-07-13 | ||
沪市监食经〔2023〕333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 夏秋季温度高、湿度大,是本市食品安全事故易发季节。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坚持人民至上,强化“两个责任”落实,严防严控严管食品经营安全风险,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现就进一步做好夏秋季食品安全事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两个责任”,筑牢食品安全事故防控基础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夏秋季食品安全事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找准食品安全事故防控关键点,强化培训教育和风险预警,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 (一)充分发挥包保督导和执法监督的协同作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充分运用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定期调度、督促落实等方式方法,会商研判食品安全事故风险隐患,找准高风险领域、高风险单位、高风险环节等食品安全事故防控关键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辖区夏秋季食品安全事故防控重点通报包保干部,并指导包保干部加强对重点单位的督导检查。对包保干部和监管执法人员发现的重大隐患风险,要实施“双向通报”机制,充分发挥包保督导和监督检查的协同作用。 (二)严格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覆盖、多轮次监督指导重点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重点单位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建立有效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企业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方面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三)开展针对性的培训教育和风险预警。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组织辖区重点单位的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开展夏秋季食品安全事故防控知识培训和警示教育。督促食品经营者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事故防控再培训、再教育,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从高风险食品品种、高风险经营环节入手,落实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要以案例解说、短视频等各种形式发布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消费提示和操作指南,提高公众自我防范意识。 二、开展靶向监管,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风险隐患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食品经营业态和经营项目,结合细菌性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和有毒动植物中毒的发生原因和以往案例,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单位食堂、旅游接待饭店等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点检查内容: 1.热链盒饭是否经过微波二次加热,并采用保温箱等保温设施设备配送;桶饭在膳食储存、配送时是否采取加热保温措施; 2.加工供应数量是否超过核准的每餐次加工数量; 3.食品加工、储存过程中食品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要求(冷链10℃以下或热链60℃以上);是否超过保质期限(热链3小时内,冷链24小时内); 4.生熟食品及工具容器是否严格分开,是否有生熟标记,是否存在混用; 5.是否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措施; 6.是否使用回收剩余饭菜,是否落实过期食品销毁登记制度; 7.是否开展检测检验和食品留样。 (二)中央厨房重点检查内容: 1.中央厨房食品经营项目、食品品种是否与许可核准内容相一致,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经营即食食品行为; 2.加工即食食品、热加工半成品的中央厨房是否严格控制食品加工、储存过程中温度、时间等关键点,冷藏冷却设备的数量及效果是否符合要求; 3.加工即食食品的,其生熟食品及工具容器是否严格分开,从业人员卫生是否符合规范; 4.是否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5.是否存在从门店回收食品重新生产加工或更改标签后供门店再次使用,是否落实过期食品销毁登记制度。 (三)单位食堂、旅游接待饭店、大型活动接待酒店、农家乐、农村集体聚餐固定办酒场所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违法从事集体用餐配送和团体膳食外卖经营行为; 2.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生食水产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行为; 3.生熟食品及工具容器是否有标识,是否严格分开使用,是否存在混用现象; 4.食品制作专间洗手消毒设施、空气消毒设施、空调设施、冷藏设施、净水设施等是否正常运转;专间温度控制是否在25℃以下;专间是否存在生熟混放; 5.是否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措施; 6.从业人员动态健康和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7.是否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 8.是否落实有害生物防制要求; 9.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是否存在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行为; 10.学校食堂是否安装视频监控和正常使用,监控视频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7天; 11.单位食堂承包经营的,承包方是否取得相应资质,双方是否依法签订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三、依法从严查处,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责令改正,严肃查处,并督促整改到位。对以下存在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从严查处: (一)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和生食类食品制售; (二)门店或供餐现场从门店回收食品重新加工或更改标签后供门店再次使用; (三)违法经营毛蚶、炝虾、醉虾、醉蟹,鲜活河豚鱼及其肝脏,来源不明或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等违禁食品; (四)采购使用来源不明熟食、凉拌菜等违法行为; (五)未经许可经营集体用餐配送活动(特别要重点排摸建筑工地、交通枢纽、城乡结合部等周边区域)。 四、坚持协同配合,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一)进一步完善应急响应和处置协同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进一步完善辖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明确响应级别和处置程序,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协同配合,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建立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疾病控制中心、医疗机构等多方协调联络机制。 (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要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等规定,立即会同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防止事态扩大。在调查处置过程中,要主动做好以下工作: 1.明确调查负责人,明确调查内容、调查时限和工作要求; 2.合理调度处置队伍,确保调查人员能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确保队伍中有专业人员;要穷尽调查手段和方法开展事故调查,查明食物中毒原因、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积极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时掌握和跟进流行病学调查进度、数据和结论,确保食品安全事故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告; 4.对可疑肇事单位果断采取控制措施,督促可疑肇事单位第一时间通知相关用餐单位或消费者停止食用可疑食品,防止发生后续病例,防止事态扩大蔓延,减轻社会危害; 5.加强信息报告,严格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等规定实施信息报告制度,提高报告质量和规范性,不得缓报、谎报、瞒报。 (三)依法严惩食品安全事故肇事者。 对经过调查认定为食品安全事故的肇事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应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从严处罚,落实处罚到人,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许可证。调查中发现肇事单位或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启动行刑衔接程序。 五、加强组织实施,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求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事故防控工作,在重点时段对重点单位开展针对性监督检查,依法履职,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对接到疑似学校食物中毒,以及指向同一食品经营单位、多次反复疑似食物中毒投诉举报或发病人数较多的疑似食物中毒投诉举报和报告时,区市场监管局要组织开展调查,及时开展核查处置,排查风险隐患。 (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合理统筹监管资源,不断强化业务能力建设。学习掌握《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和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处置规程等工作规范和要求。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标准化操作规程(2O18版)要求更新配置快速检测、现场调查控制等应急装备。根据实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演练。 (三)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及时将本通知要求部署至各基层监管所和相关内设部门,并认真对照通知要求查找薄弱环节,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完善相关工作流程,切实做好夏秋季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事故防控工作。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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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68860636303157903.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