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297号提案的答复
索取号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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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 2018-12-05 | ||
尊敬的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试点降低企业实物出资门槛,实施“宽进严管”的实物出资制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我局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实物是最传统也是最常见的非货币出资方式。允许以实物出资设立企业有助于降低创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我局一直积极拓宽出资方式,已形成了以下有关实物出资的登记规范: 一是实物出资的范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实物可以用于出资。市商务委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时还会考虑用作出资的实物是否为企业经营所必须。二是实物出资的评估要求。用作出资的实物,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评估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审批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时,验资报告需说明实物出资的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实物权属转移情况。三是实物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用于出资的实物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资产评估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或因过失提供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资产评估机构因出具的评估结果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您的建议对于进一步发挥实物出资的制度性优势,优化投资环境,推动本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思路。为此,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和工作分工,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和完善实物出资登记工作:一是进一步规范企业登记实物出资要求,加强对区县的指导,统一登记标准,鼓励和支持投资者以与经营相关且可评估、转让的实物资产出资设立企业。二是结合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等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的工作任务,积极探索,努力构建“宽进严管”的注册资本管理制度。三是加强对实物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违法行为监管力度,依法查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最后,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建议,并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