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7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索取号 | AC6120200-2021-053 | 文 号 | 沪市监书202101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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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 2021-09-29 | ||
刘新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严禁“震楼器”生产、销售与使用,维护居民邻里和谐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该件由我局与市民政局共同主办,市生态环境局、市房屋管理局、市公安局会办。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市场监管,禁止“震楼器”生产销售。 基于依法行政的原则,在目前无法可依的前提下,并不能禁止生产和销售类似“震楼器”类产品。“震楼器”类产品的使用如果危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由公安治安管理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已关注到网络销售的“震楼器”类产品,积极引导商户规范市场销售和宣传行为,避免使用“震楼器”等字眼进行宣传展示。 二、关于社区联动管理,提升社区治理实效。 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将结合“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依托“多格合一”联勤联动和社区网格化管理,会同社区工作人员全面排查各类邻里矛盾纠纷,重点关注噪音引发邻里矛盾纠纷,及时落实调处措施。此外,充分发挥党员社区民警兼任居(村)委党支部副书记、非党员民警兼任综治工作站副站长作用,推动制定、修订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明确禁止使用“震楼器”等设备,引导就地解决矛盾纠纷。房管部门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生态环保、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居委会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配合居委会调解因居民使用“震楼器”引发的邻里纠纷,化解矛盾;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三、关于确定正确的法治程序,畅通公民维权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侵权责任)也规定,受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当事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在举证责任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关于建议中提到的为方便当事人维权,将“专业监测部门将居民住户纳入到噪声、振动监测对象范围”的建议。目前国家层面并无针对居民住宅小区室内噪声源产生噪声、振动的监测方法和标准,因此,环境监测部门尚无法开展相关监测工作。 四、关于完善法律法规,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针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国家及上海市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多部法律文件进行规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也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并取得了积极进展。各级政府部门也将全面统筹考虑各类环境噪声污染问题,不断推动各类环境噪声问题的解决,给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静的生活环境。 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将结合动态隐患清零工作,继续强化基层综合治理,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对使用“振楼器”等设备引发矛盾纠纷激化的,严格依法处置,切实营造良好社区治安环境。将对“震楼器”使用人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以“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予以处罚;对以取乐、反击或报复为目的,多次制造低频噪声、振动对楼内其他房屋居住人造成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以“寻衅滋事行为”予以处罚。 五、关于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公民自身素质。 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将通过“声、屏、报、微、端”等媒体平台,以使用“震楼器”激化矛盾为典型案例开展线上法治宣传。此外,组织民警、辅警、群防群治力量,通过入户走访集中宣传、平安志愿者活动等形式,深入社区、街面、楼宇开展法治宣传。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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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63175649720113903.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