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134号提案的答复

索取号 AC612020020211709 文    号 沪市监提2021101号
产生日期 2021-11-08

左兴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破解“僵尸企业”注销难的建议”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提案的办理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自商事制度改革以来,上海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工作,多措并举有效破解“僵尸企业”注销难问题。

        (一)聚焦本市实际,出台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改革意见

        2018年9月,我局与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意见》,从制度上夯实本市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的基础。针对因股东失联、不配合等原因导致的“注销难”问题,《意见》明确经书面及报纸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并清算后,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无法形成有效注销决议的,经强制清算程序后,可凭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的裁定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二)牵头协同联办,建设注销企业“一窗通”网上平台

        2019年1月,上海市注销企业“一窗通”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注销平台)正式上线运行,率先在全国范围实现企业注销网上“一网通办”,为企业提供合法、清晰、透明的“套餐式”注销服务,满足企业便捷高效退出市场的实际需求。注销平台打破了企业注销各环节、各部门“各自为政”局面,企业在线填报注销申请信息,注销平台同步推送数据,各部门并联预审办理,为业务审批提速增效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注销平台还为申请人集中提供各部门办事指南、结果反馈等电子政务服务,及时告知企业办理流程、要求和进度情况,进一步实现注销流程的规范化、法治化。此外,通过强化与税务部门间的协作协同,率先实现了清税信息实时共享,登记机关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查询到已经完成清税的,注销时可免于提交清税证明。

        (三)加强府院联动,破解“僵尸企业”注销难

        2019年6月,我局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企业注销若干问题的会商纪要》(沪市监注册〔2019〕193号),《会商纪要》在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明确企业注销责任义务的同时,为强制清算、破产清算企业办理注销指明了方向。《会商纪要》明确,对于因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账册、文件灭失,企业人员下落不明,无法正常清算的“僵尸企业”,在履行相关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程序后,仍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有关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文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四)落实总局有关简易注销登记的制度规定

        2016年12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就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作出了顶层制度设计。《指导意见》明确了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并要求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由其自主选择是否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指导意见》出台后,我局经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进行信息化改造,企业可自行通过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并由全体投资人自主承诺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等情况(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满后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自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全面推开施行后,我局主动跨前对简易注销登记程序进行了优化试点。一是自2020年3月31日起启动在本市开展缩短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限改革试点工作,将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限由原先的45日缩短为20日;二是自2021年3月29日起将总局《指导意见》所规定的简易注销3个工作日的办理期限压缩至当场办结。

        综上,我局所开展的相关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工作已纳入《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从地方立法的层面上对有关改革举措和成果予以了进一步巩固。

        二、关于提案建议的思考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

        2020年4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从地方立法的层面上对涉及注销平台、简易注销等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

        同时,2020年市高院与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也协商出台了《关于合作推进企业重整优化营商环境的会商纪要》,明确提出要发挥金融机构挖掘“逃废债”信息和线索的优势,为破产管理人查询账户和资金往来提供便利,建立司法失信人名单和金融机构“逃废债”黑名单联动制裁机制,加强对破产企业资产资金向境外转移的调查和防控,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犯罪线索。近年来,上海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借破产重整恶意“逃废债”的犯罪案件,惩治此类犯罪行为,为形成良好的企业破产重整环境提供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上海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此类恶意“逃废债”犯罪案件,同时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实现打防并举,有力震慑不法分子,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关于探索强制注销的制度

        注销过程中企业负有法定清算义务,若一味强调便捷,而忽视其自身所应承担的法定责任,以及对善意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容易引发社会交易安全等一系列问题。目前,虽然部分地区已开展了强制注销试点,但涉及此项改革的上位法依据仍然不足,同时立法界、司法界对此也存在很多不同意见。考虑到总局层面尚在对强制注销制度进行探索和研究,加之还在征求意见中的《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也已对市场主体除名等制度作出了相应规定,为保持政策稳定性和延续性,确保本市改革举措与国家顶层制度设计的相一致,待有关制度性规范出台后,我局将再行研究推进具体举措。

        (三)关于完善业务系统功能

        近年来,我局已经对注销平台、公示系统、登记系统等相关业务系统进行多轮优化改造,目前已可实现清算组备案、撤销清算组备案全程网办,免费发布债权人公告、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等功能,进一步精简了注销申请材料,压缩了注销办理时间,有效降低了注销成本。下一步,我局还将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委对于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进一步安排部署,持续完善有关业务系统功能,方便企业在线办事。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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