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65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索取号 AC6120200-2025-039 文    号 沪市监书20250174号
产生日期 2025-05-07

  王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中增加“组织民营企业家交流活动”表述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因此,自2022年3月1日起,上海市全面启用全国统一的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开展经营范围标准化规范化登记。目前《目录》中没有“组织民营企业家交流活动”相关条目。您可以根据企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自主选择相关经营项目办理登记,如“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等。

  二、为优化新兴行业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化水平,依据《关于促进本市新兴行业加快发展完善新兴行业分类指导的意见》(沪府发〔2017〕73号),本市建立了新兴行业分类联席会议制度。在新行业、新业态调研的基础上,联席会议明确新兴行业的主管部门,解决新兴行业分类、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等“身份认证”难题,形成《上海市新兴行业分类指导目录》,并报送市场监管总局纳入《目录》。您也可以将诉求反馈至行业主管部门,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明确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后,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关心支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

附件:
1745826321192942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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