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5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索取号 | AC6120200-2025-045 | 文 号 | 沪市监书202501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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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 2025-05-14 | ||
陈峥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防止电商经济形成垄断地位的综合治理建议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建议指出,随着电商平台规模的扩大和市场集中度的提高,电商平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供应商进行压榨等垄断问题日益显现,增加了供应商的成本和经营风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受到破坏,供应商创新能力和服务质量难以提升,消费者也可能因为供应商退出市场而失去多样化的选择。建议提出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及配套法规、制定《数字市场监管法》、强化市场监督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出台扶持政策鼓励中小供应商发展等综合治理建议。 对于建议所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我局及会办单位均表示赞同。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平台经济有利于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更好满足消费者需求,也有助于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电商平台对上海经济发展贡献卓著,在消费端激发消费活力,众多上海本土企业借助电商平台打开销路、拓宽市场,在产业端助力企业降本增效,通过工业品在线交易等帮助中小制造业企业优化运营。提案建议对于促进本市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市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发展,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研究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促进本市平台经济创新发展、有序发展、健康发展。 一、主要工作 (一)强化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我局加强反垄断执法,2020年根据举报线索,对本市提供英文服务的在线餐饮外送平台上海食派士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独家合作协议的垄断行为进行了处罚;2021-2022年,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分别对阿里巴巴、美团、知网等平台企业开展反垄断调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入驻平台的各类中小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优化营商网络环境专项行动,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网络合法权益 2023年起,配合市委网信办开展“清朗浦江·e企同行”优化营商网络环境专项行动,督导拼多多、小红书等属地重点电商平台建立健全涉企侵权举报专区及相关工作机制,推动解决涉企业侵权信息处置痛点难点问题。在此基础上,升级“清朗e企来”惠企品牌,重点打造“五大服务包”,即涉企侵权信息受理服务站、系列惠企沙龙、分类指导会、清朗培训营、清朗体检包。督导属地重点电商平台持续整治。 (三)加强竞争倡导,全面推进平台经济合规建设 我局注重强化对电商平台的竞争合规指导,促进提升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意识和能力。 一是打造系统性合规指引。制定发布全国首个竞争合规建设推荐性地方标准《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发布《上海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并编译成多语种版本,获中共上海市委依法治市办2020年上海市法治为民办实事最受欢迎项目奖。发布实施《互联网平台企业竞争合规评价指引》,引导平台企业落实竞争合规主体责任。制定《配合反垄断调查指引》等6个配套指引,修订《上海市经营者竞争合规读本》《上海市经营者集中申报指引》,为电商平台等经营者加强内部合规体系和机制建设提供工具书式的指导和参照,增强电商平台自觉依法开展公平竞争的意识和能力。 二是构建竞争监管部门与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强化合规指引指南贯标落实,开展企业竞争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持续开展《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互联网平台企业竞争合规评价指引》宣贯,加强对平台企业调研走访,开展活动近20次,对企业开展个性化合规辅导,指导企业建立竞争合规管理体系,推进电商平台企业竞争合规建设。着重打造本市“竞系列”竞争文化品牌,加强各部门协同合作,联合有关部门对包括电商平台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举办反垄断合规专场讲座,推动公平竞争社会共治。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局将充分采纳代表建议,加强电商平台规范管理,全面优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释放和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促进平台经济有序竞争创新发展。 一是加强平台经济领域新型垄断问题分析研判。借助第三方专业力量作用,强化平台经济领域竞争问题评估,运用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等弹性监管工具措施,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有效防范利用算法、数据、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实施垄断行为的风险,为各类中小经营者创造公平发展环境。 二是加强网络监测,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推动落实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加大网络领域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平台规则领域违法行为,整治利用规则破坏公平竞争、侵害平台内中小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象。 三是强化竞争文化培育和倡导工作。持续开展平台经济竞争合规常态化交流,探索竞争合规评价,强化竞争合规激励,推动平台企业竞争合规建设。 您提出的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及配套法规、制定《数字市场监管法》等建议,我局将积极向市场监管总局等有权制订、起草的部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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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FINAL电商垄断人大代表建议主办答复250505.wp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