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3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索取号 | AC6120200-2026-013 | 文 号 | 沪市监书20260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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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生日期 | 2026-04-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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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3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董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漏电保护开关增加自检功能纳入强制标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漏电保护开关的性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要确保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标准“应强尽强、能强则强”。您提出的“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建议符合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均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据此,我局建议相关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可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等国家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栏目中,提出推荐性标准转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另据了解,上海电器科学研究院为《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起草单位之一,我局也已提请该院在今后修订该国家标准时,将您的建议纳入修订范围。 此外,《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都对国家标准发布与实施之间的过渡期做出规定,明确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新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同时废止。 后期,我局将持续关注“漏电保护开关”相关国家标准的制修订情况,并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标准实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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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77572853887688803.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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