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57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索取号 AC6120200-2026-063 文    号 沪市监书2026276号
产生日期 2026-06-04

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57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王培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上海制定、发布‘加装电梯’合同示范文本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本市已办理使用登记的在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数量达1.3万余台。针对加装电梯后续管理难、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我局积极配合住建和房管部门开展各项工作,逐步规范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二、已开展工作

  (一)发布示范文本。联合市住建委、房管局等多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全过程管理的若干意见》(沪房更新〔2024〕126号),发布《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后续管理方案(示范文本)》,引导居民在加装电梯前先行确定电梯运维管理模式,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约定运维费用构成、经费筹集方式、资金托管等内容。新修订的《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中增设了多条加装电梯相关条款,对加装电梯的前期论证、土建施工、设备安装、监督检验、使用管理等环节均作出规定。

  (二)发布地方标准。本市现已发布《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技术标准》《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使用管理规范》等多个地方标准,标准中提供了《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委托管理协议》《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使用)》等资料,从使用管理、维护保养、资金筹集、应急处置等维度,细化加装电梯使用管理职责。

  (三)规范后期运维管理。针对加装电梯后续管理难、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加装电梯的所有人应当明确使用管理单位,所有人未委托且没有自行管理能力的,由所在地街道、乡镇政府托底协调确定使用管理单位。同时通过优化“一网通办”的加装电梯“一件事”业务流程,确保电梯办理使用登记时,明确后期使用管理主体,为电梯运行长治久安保驾护航。

  (四)加大监管力度。近三年,按照上海市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工作要求,各区市场监管局将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列入每年特种设备重点监管对象,对使用单位是否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开展专项检查,并督促维保单位提升维保质量。对于检查中发现加装电梯使用单位无管理能力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均将相关情况通报属地街镇和房管部门。

  三、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采纳您提出的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积极配合市住建委和市房管局开展加装电梯合同示范文本的调研论证。围绕加装电梯的建设主体、建设标准、运行维护、资金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责、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进行深入分析论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二是加强电梯安全监管力度,结合电梯领域“反内卷、促规范”专项治理,协调推动实施电梯全链条监管,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与联合检查。对监管中发现电梯使用安全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严格查处,并同时通报属地街镇和房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三是持续优化示范文本。结合调研论证工作,聚焦加装电梯后续运维管理,持续优化现有的示范文本,提升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公平性、引导性,促进物业企业、代建单位或区属房管集团等不同类型电梯运维管理方,向居民提供更优质的电梯使用管理和应急保障服务。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3日

附件:
17786615452481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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