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8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索取号 | AC6120200-2026-052 | 文 号 | 沪市监书2026272号 |
|---|---|---|---|
| 产生日期 | 2026-06-17 | ||
|
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8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陈亚萍、吴祖强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僵尸企业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当前工作情况 完善“僵尸企业”常态化退出机制,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我局聚焦退出流程繁、部门协同弱、数据支撑不足等痛点堵点,持续健全制度规范、强化数字赋能、推进跨部门联动。 (一)推动建立市场退出工作机制。根据中央和市委工作部署,我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积极开展长期未经营或停止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市场退出工作。我局先后走访市高级人民法院、市破产专班(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等单位,就企业破产清算注销便利化、府院协同机制建设、职工权益保障、国企清理退出等问题进行沟通交流,谋求共识。在此基础上,我局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梳理重点工作,明确了重点任务,持续强化协同保障机制。 (二)持续畅通退出渠道。严格按照总局口径,对全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筛查梳理。针对不同主体情形细化分类处置措施,通过“免予办理注销登记”、“无需办理注销登记”、“另册管理”、“强制注销”、“主动注销”等方式推动。 (三)构建跨部门协作体系。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为核心,构建注销“一件事”服务体系(包含普通注销及简易注销),完成跨部门数据对接,依托全市统一数据共享平台实现税务、人社等部门信息共享。此外本市相关部门已依据强制注销相关制度及技术方案,开发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及另册管理功能,搭建“僵尸企业”数据底库,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纳入另册管理,对2004年7月1日前被吊销执照的企业标注“吊销,视同注销”状态,相关信息同步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二、对于提案建议研究情况 (一)对于制定适应地方实际的操作规范的建议,我局将严格按照总局要求,立足上海实际,会同相关部门严格对照本市市场退出实施方案及《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开展相关工作,细化工作标准、统一操作尺度。全面筛查全市公司制企业,建立动态管理工作台账,做到符合条件企业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持续完善异议审查机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配置异议提出专属链接,便捷异议申请、材料提交、结果反馈全流程,充分保障相关各方合法权益,让强制注销工作既有力度更有温度。同时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和政策宣传,加大政策覆盖面和知晓度。 (二)对于推行分类分级处置模式的建议,我局坚持分类施策有序推进,针对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锚定“先易后难、分类处置、协同推进、防控风险”原则,采用不同方式出清。聚焦短板、精准发力,针对历史遗留问题,采取集中专项攻坚。加强数字化支撑提升效能,联合市数据局搭建强制注销信息化平台,实现公告发布、异议处理、注销登记、后续恢复全流程数字化管理,依托市级数据共享平台,推动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信息互通,提升工作效率与精准度。以跨部门协同防范风险,联合税务部门统一涉税处置标准,筑牢涉税风险防线;联动市高院深化法律研究,破解司法实践疑难问题,为工作推进提供坚实司法保障,构建起“数据共享、业务联动、风险共治”的防控格局,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针对探索税务与注销程序衔接机制的建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办理税务注销前相关义务的履行做出了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应在退出前应结清各项税款。同时对于具有资产价值的企业由财政先行垫付清算费用的建议,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研究。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日 |
|||
|
附件:
177967832318041703.doc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