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超声波燃气表实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通知
索取号 | AC6040216-2023-025 | 文 号 | 沪市监计量202303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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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 2023-07-31 |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超声波燃气表实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通知 沪市监计量〔2023〕321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上海市燃气表强制检定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公告第45号要求,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1190—2022 超声波燃气表》、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2012—2022 超声波燃气表型式评价大纲》自2023年6月27日起实施。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超声波燃气表生产、使用和强制检定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实施型式批准许可 自2023年6月27日起,生产超声波燃气表应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生产者制造超声波燃气表,应当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并按照《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市监计量〔2023〕259号)相关要求,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型式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国家型式评价技术规范进行型式评价。严禁型式评价机构借助型式评价试验开展任何形式的附加有偿服务增加企业负担。 二、更新计量技术机构装备条件和资质能力 上海市地方计量检定规程《JJG(沪)55—2016 超声波燃气表》自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1190—2022 超声波燃气表》实施之日起废止。 燃气表计量检定机构应按要求更新相关计量标准器具,对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培训并进行计量专业项目考核,考核合格后及时至市市场监管局提交注册申请;燃气表型式评价机构应取得相关型式评价授权,满足民生保障和实施计量许可监督需要。 三、加强计量监督管理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超声波燃气表以及实施超声波燃气表强制检定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实施计量检定等计量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本市各供气企业应及时关注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新增和变化情况,积极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依法管理和使用超声波燃气表等计量器具,确保贸易公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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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68784640713785203.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