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计量领域产品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索取号 AC6040216-2024-010 文    号 沪市监计量20240207号
产生日期 2024-05-09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计量领域产品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沪市监计量〔2024〕207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水效标识管理办法》《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监控目录(修订版)》等规定,紧紧围绕社会关注热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组织制定了《2024年上海市计量领域产品监督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上海市计量领域产品监督抽查计划

  为掌握本市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状况,维护贸易公平,限制商品过度包装,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水效标识管理办法》《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监控目录(修订版)》等规定,结合现有财政专项经费规模和检验机构技术保障能力实际,组织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原则

  本次抽查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往年不合格率、抽查情况及社会热点进行评估,选取抽查重点领域及种类。生产领域监督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实施,避免重复抽查,对企业无事不扰。跟踪抽查上年度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对有不合格记录、投诉举报集中或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企业有针对性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二、工作任务

  2024年全市计量领域监督抽查分为计量器具产品质量、能效水效标识产品、商品过度包装、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全年抽查计划涵盖生产、流通领域的76类产品,共抽检约2000批次样品。具体安排如下:

  (一)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2024年度计划抽查8类计量器具,主要涉及生产、流通领域中与百姓利益、城市安全运行密切相关的,用于公平交易、安全防护的产品,同时对近年通过免于型式评价获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产品开展质量监督抽查。

  (二)能效、水效标识产品计量监督抽查

  2024年度计划抽查22类能效、水效标识产品,在生产、流通领域抽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中使用面广及本市生产企业集聚的用能、用水产品。

  (三)商品过度包装监督抽查

  2024年度计划抽查25类包装商品,主要涉及流通、生产领域中容易产生过度包装的食品、化妆品、食用生鲜农产品及相关礼盒类商品。

  (四)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

  2024年度计划抽查21类定量包装商品,主要涉及生产、流通领域中食品、化妆品、农资产品、汽车用品、宠物用品、计数类商品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计量领域监督抽查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明确专人对接市局,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承检机构按照市局监督抽查任务安排,对标时间节点,确保工作任务按期完成,严把抽检工作质量关,及时准确将抽查信息录入市局产品质量监管系统。各区市场监管局可依托承检机构相应技术能力,结合本地区生产、销售企业特点和监管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区级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相关工作应符合“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避免重复抽检,检查结果及时报送市局。

  (二)严肃工作纪律

  各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要加强抽查工作规范学习,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抽检。不得随意更改抽检信息,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不得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报告,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信息,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三)严格后续处理

  各区市场监管局对于抽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生产、销售企业,要依法开展后处理工作,对不合格产品整改复查和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重,形成闭环,并通过市局产品质量监管系统录入后处理情况。要加大对生产、销售企业的后续跟踪监督检查力度,必要时进行行政约谈,督促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附件:2024年上海市计量领域产品监督抽查任务安排汇总表

  附件

  2024年上海市计量领域产品监督抽查任务安排汇总表

序号

监督抽查事项

产品名称

实施时间

1

计量器具产品质量

水表

三季度

2

计量器具产品质量

燃气表

二、三季度

3

计量器具产品质量

电能表

三季度

4

计量器具产品质量

非自动衡器(电子计价秤、电子天平等)

三季度

5

计量器具产品质量

流量计

二、三季度

6

计量器具产品质量

压力仪表

三季度

7

计量器具产品质量

可燃气体探测器

二、三季度

8

计量器具产品质量

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

二、三季度

9

能效标识产品

家用电冰箱

二季度

10

能效标识产品

电饭锅

二、三季度

11

能效标识产品

电动洗衣机

二季度

12

能效标识产品

吸油烟机

二季度

13

能效标识产品

电风扇

二季度

14

水效标识产品

智能坐便器

二、三季度

15

水效标识产品

洗碗机

二、三季度

16

能效标识产品

室内照明用LED产品

二、三季度

17

能效标识产品

平板电视

二、三季度

18

能效标识产品

储水式电热水器

三季度

19

能效标识产品

家用和类似用途微波炉

三季度

20

水效标识产品

坐便器

二、三季度

21

水效标识产品

净水机

二、三季度

22

能效标识产品

家用电磁灶

二季度

23

能效标识产品

家用和类似用途交流换气扇

三季度

24

能效标识产品

显示器

三季度

25

能效标识产品

微型计算机

二、三季度

26

能效标识产品

投影仪

二季度

27

能效标识产品

电力变压器

三季度

28

能效标识产品

房间空气调节器

二季度

29

能效标识产品

家用燃气灶具

二季度

30

能效标识产品

商用燃气灶具

四季度

31

商品(过度)包装

蜂产品

二、三季度

32

商品(过度)包装

茶叶及相关制品

二、三、四季度

33

商品(过度)包装

食用油

四季度

34

商品(过度)包装

保健食品

二季度

35

商品(过度)包装

速冻食品

二季度

36

商品(过度)包装

乳制品

三季度

37

商品(过度)包装

化妆品

二、三、四季度

38

商品(过度)包装

酒类

三季度

39

商品(过度)包装

水果制品

二季度

40

商品(过度)包装

方便食品

三季度

41

商品(过度)包装

月饼

三季度

42

商品(过度)包装

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三季度

43

商品(过度)包装

回头看

四季度

44

商品(过度)包装

其他食品

三季度

45

商品(过度)包装

固体饮料

四季度

46

商品(过度)包装

生鲜食用农产品

三季度

47

商品(过度)包装

粽子

二季度

48

商品(过度)包装

肉制品

二季度

49

商品(过度)包装

罐头制品

三季度

50

商品(过度)包装

糖果制品

三季度

51

商品(过度)包装

粮食及其加工品

三季度

52

商品(过度)包装

调味品

二季度

53

商品(过度)包装

特殊膳食食品

三季度

54

商品(过度)包装

婴幼儿配方食品

三季度

55

商品(过度)包装

蛋制品

三季度

56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糕点

三季度

57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洗化用品

三季度

58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保健食品

四季度

59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酒类

四季度

6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宠物食品、用品

二季度

61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饮料

三季度

62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糖果制品

三季度

63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豆制品

二季度

64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蜂产品

三季度

6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茶叶及相关制品

二季度

66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三季度

67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水产制品(含水冻商品)

二季度

68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化妆品

三季度

69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方便食品

三季度

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月饼

三季度

71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三季度

72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年货

三季度

73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计数类商品

三季度

74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汽车用品

四季度

7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园艺用品(含农资产品)

四季度

76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润滑油

四季度

  抽查产品种类、实施时间按照工作需要,可能发生调整,以实际部署任务为准。

附件:
171444016132367503.doc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