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索取号 AC6040215-2020-022 文    号 沪市监特种20200554号
产生日期 2020-11-24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22号)精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现就本市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进一步强化科技赋能,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助力智慧电梯建设;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提升检验检测质量,有力保障电梯安全。通过改革试点,营造技术先进、质量可溯、依法施检、公平公正的电梯检验检测环境,促进电梯运行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

    二、主要措施

    (一)规范企业自行检测。强化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检测主体责任,更好发挥自行检测对电梯安全状况的诊断作用。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行检测,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或经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符合开展电梯检测要求的维保单位,可从事所维保电梯的检测工作。电梯检测的费用,由委托方和承担检测的单位自愿协商。使用单位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保障安全使用,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和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二)强化电梯检验的监督性和公益性。坚持电梯检验工作的公益属性,强化电梯检验对电梯质量安全的技术监督作用。公益性检验机构应当积极承担电梯定期检验工作,电梯检验严格执行上海市制定的收费标准。各区局需要引入其他符合条件的电梯检验机构实施本区电梯定期检验的,应当及时向市局报送相关信息,由市局统一向社会公布检验机构名单;各区局要加强对电梯定期检验的监管,有效保证电梯检验的及时到位。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在上海市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电梯检测服务。

    (三)科学调整电梯检验、检测内容和定期检验周期。根据上一次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结果和设备综合状况,科学调整定期检验周期。对于按照“56号文”试点检验检测的电梯,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后6年以内,每3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每2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15年以上的电梯暂不开展试点。

    (四)强化对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局要加强对检验工作的统筹调配,按照“应检尽检”的原则,保障检验及时性和完成率,协调、指导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组织开展对本市从事电梯检验、检测相关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检验检测管理系统满足改革试点的信息化需求,加强对各区改革试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各区局要做好试点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推动实施,切实加强对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保证检验检测工作质量,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本区电梯检测质量监督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试点电梯数量的5%。

    三、有关问题

    (一)关于确定试点单位。市局根据申请,依据“56号文”《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附件1),确认并公布本市从事自行检测的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名单。自愿参加试点的电梯检测机构应具备电梯检测(T1)或电梯定期检验(TD1)的核准资质,其中外省市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在本市具有办事场所、配备相应的检验检测人员和设备仪器等。从事电梯检验检测的人员依法应具有电梯检验检测人员资格,且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和检验检测人员数据库进行注册。

    (二)关于运用智慧监管。市局要加强检验检测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检验检测管理系统,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自行检测单位要建设完善相关信息化系统,及时向电梯使用登记机构上传数据,与检验检测管理系统实现对接。全面推行“网上报检”,合理调度电梯检验检测资源,推动检验检测数据透明化、可查询、可追溯,并通过“上海智慧电梯码”扫码等方式,告知广大乘客电梯检验检测情况,畅通检验检测违法违规情况的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关于试点期限。2021年6月底前,根据《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电梯定期检验方式改革试点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18〕383号)确定的16家试点企业仍可按照原有规定开展试点工作。2021年7月起至2022年年底,市局公布的试点单位(包括电梯检测机构和自行检测单位)应按照“56号文”《电梯检测规则(试行)》(附件3)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附件4)开展电梯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

    (四)关于电梯检测的具体要求。试点单位检测完成后应向使用单位出具《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和检测报告,同时将相关内容通过市智慧电梯平台检验检测管理系统报备存档备查,并通过信息化系统打印“自行检测标志”,该标志张贴在电梯使用标志下方。使用单位向原发证机关或原检验机构申请更新电梯使用标志,原发证机关或原检验机构应依据“56号文”要求,确定电梯使用标志中的下次检验日期,并及时更换电梯使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为不符合要求的检测项目,及时采取措施并予以公示,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各区局要及时督促使用单位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结合实际,积极推进。各区局应制定试点工作方案,要根据本地电梯的数量分布、安全状况结合检验能力及质量等实际情况开展试点,积极推进电梯检验检测改革工作,加强检验检测工作的统筹协调,做到“应检尽检”,防止失检、漏检。

    (二)加强宣传,引导参与。各区局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宣传发动,提高社会知晓程度,争取全社会对改革试点工作的支持。引导使用、维保单位通过“网上报检”模式申报检验检测。宣传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的责任义务以及电梯检验的公益性和监督性,充分发动动员,增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社会各方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

    (三)加强培训,提升能力。加大特种设备监察、行政执法、窗口受理、检验检测等人员培训力度,切实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重点是加强对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规则的教育培训和能力提升,确保试点电梯按“56号文”检验检测规则执行,未参与试点电梯仍按现行定期检验规则执行,保障检验检测工作平稳有序、不断不乱,为改革创新试点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四)加强监督,总结经验。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督促指导,建立完善考评工作机制,有效推进试点任务落实。各区局应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改进工作方法,在改革创新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各区局每半年向市局报告试点情况。市局将做好试点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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