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和叉车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索取号 AC6040215-2025-001 文    号 沪市监特种20250001号
产生日期 2025-01-06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和叉车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市特检院,各有关单位:

  近期,本市连续发生多起有关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以下简称“正面吊”)和叉车安全事故,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筑牢城市安全防线,全力遏制正面吊和叉车事故多发态势,防范化解事故风险,市局决定即日起至2025年底在全市开展正面吊和叉车安全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围绕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压实部门和属地监管责任,提高集装箱货运站(场)等正面吊重点使用单位和具有明确管理边界且从事加工、组装等的制造厂厂区、物流园区等叉车重点使用单位(以下统称重点使用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正面吊和叉车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推动“人防+技防”综合应用,全面提升本市正面吊和叉车安全规范作业水平,有效减少事故发生。

  二、工作内容

  (一)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重点使用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202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GB 45067—2024)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制定发布并严格执行正面吊和叉车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附件1)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配备任命具有相应安全管理能力的起重机械、场车安全总监和安全员(逐台),开展相应培训考核,并督促其依法依规履职。

  2.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

  重点使用单位应结合“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工作要求,对正面吊和叉车相关的操作规程、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设备本体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展常态化排查治理。要聚焦作业无关人员管理缺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继续使用、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规违章作业等事故隐患和司机作业过程中视野盲区、正面吊隔箱作业盲区等主要安全风险,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对事故风险的针对性管控措施。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以下统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物流园区等管理主体将叉车安全纳入园区安全管理范围,加强进出园区叉车信息登记,阻止未经使用登记、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叉车入园作业,结合园区生产安全巡查加强叉车作业安全检查,坚决制止无证人员操作叉车、人车混行等高风险行为,并建立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安全报告制度,探索形成物流园区叉车安全治理示范经验。

  3.切实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

  督促重点使用单位做好每日作业前的安全交底,每周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正面吊和叉车作业人员和企业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例会,着力提高其对正面吊和叉车作业安全的警觉意识和紧急避险能力。要特别重视对进出集装箱货运站(场)的作业无关人员的安全告知和警示,重点加强对集卡司机的安全提示,禁止其在正面吊作业区域走动、逗留;要加强叉车作业区域的安全管控,督促叉车司机加强倒车、转弯等作业过程的环境观察,视线被遮挡时应倒车行驶或在专人指挥下低速行驶,严禁在叉车载货行驶过程中由其他人员扶持货物。

  (二)推动形成监管治理合力

  4.落实各方监管责任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市在用正面吊情况(清单另发)开展排摸,加强与设备所在地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落实正面吊和叉车安全的行业主管、专业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积极推动形成监管治理合力。要督促重点使用单位认真开展正面吊和叉车相关安全隐患的规范排查和闭环整改,紧盯“人”这个关键因素,对作业人员、管理人员、作业无关人员实施分类管理,从加强正面吊和叉车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提升安全意识、做好无关人员管控警示、防止违规违章作业、加大作业区域巡查管理力度等方面,严查严纠严治安全隐患。

  5.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运用联合检查、信息通报、督查指导、联合惩戒等方式,对重点使用单位正面吊和叉车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规范使用正面吊和叉车情况包括开展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人员持证上岗和落实安全操作规程等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要严格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采用执法手段推动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对可能造成事故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应依法依规严肃惩治,同时强化行刑衔接,加强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应用。市特检院、各区特检所要配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技术支撑,并对检验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汇总分析,为监管部门开展针对性监管执法提供技术依据。

  (三)加快推动科技应用

  6.加快推进智慧管理系统建设

  结合市场监管数字化转型工作,加快推进智慧特种设备系统建设,推动正面吊和叉车全面覆盖张贴“特种设备码”,加强基础数据和运行数据的采集、归纳和分析,强化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通过科技赋能和技术手段助力解决正面吊和叉车安全运行问题。鼓励大型央企、国企、规模型叉车使用单位和租赁等行业企业自行建设相关系统,提升设备的规范化、数字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7.推动正面吊安全监测系统试点应用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围绕消除正面吊司机视野盲区、加强正面吊作业安全管理和强化监管数据归集的目标,认真开展调研,积极采用政企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正面吊安全监测系统试点并推广应用,切实通过科技应用提升本市正面吊安全作业水平。

  8.推动叉车智慧监管试点应用

  加强叉车智慧监管系统的功能性能引领,制定出台地方标准《叉车智慧化安全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要求》。有关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继续组织辖区叉车使用单位安装叉车运行报警装置,强化叉车倒车、转弯等视线遮挡情况下的作业风险提示,要结合地方标准规定和各区实际,加强与辖区从事加工、组装的制造厂、物流园区等叉车重点使用单位的对接协调,推动其安装叉车智慧监管系统并加强叉车作业相关数据的归集和分析应用,强化事故防范,持续提升安全作业水平。

  三、工作进度

  (一)排查摸底和企业自查阶段(即日起至2025年3月)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本市在用正面吊清单,组织开展正面吊信息排查摸底(附件2)。要及时形成辖区正面吊和叉车重点使用单位清单,督促重点使用单位开展正面吊和叉车安全状况自查(附件3、附件4)和安全风险研判,完成自查问题整改、制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作出安全管理承诺并制定发布正面吊和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二)集中检查治理和督查指导阶段(2025年3月至2025年10月)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重点使用单位集中现场检查和执法,对重点使用单位,每年至少检查1次(对于具备作业盲区监测报警等物联网应用功能的正面吊和叉车使用单位,可以实施远程监管等非现场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集中教育警示1次;要做到对正面吊的逐台检查和对相关作业人员的全面教育警示。要对使用单位落实起重机械、叉车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使用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的正面吊或叉车、作业区域安全管理缺位和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规违章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特种设备领域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实施重点整治;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未限期整改的情况,应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报告属地政府,告知安全风险,推动协同处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检查情况应全部录入移动监管系统“2025年上海市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和叉车安全专项整治”任务项目。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2025年全年工作安排,于上半年、下半年至少各组织开展1轮次正面吊和叉车安全专项整治督导工作。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5年7月至2025年12月)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紧盯专项整治期间发现的高风险问题隐患,做好举一反三,开展常态长效治理,并做好相关信息的报送。应在2025年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和11月30日前,分别将本季度阶段性整治情况及成果(附件5)和典型案例(附件6)报送市局特种处;2025年12月5日前,总结上报开展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该项工作纳入2025年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年度考核。

附件:
173518788233990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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