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加强电力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取号 AC6040213-2022-019 文    号 沪市监产质20220298号
产生日期 2022-08-01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有关国有电力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积极贯彻落实能源安全新战略,全面加强电力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治理,切实规范电力设备市场秩序,有效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加强电力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质监发〔2022〕4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本市电线电缆、变压器、开关柜、组合电器、隔离开关、断路器、光伏逆变器和汇流箱等电力设备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的企业现状,现就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电力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一)摸清底数,督促企业开展质量安全隐患自查。各区市场监管局(含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统称“区市场监管局”)要摸清辖区内电力设备产品生产企业底数和现状,督促企业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自查自纠,压紧压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二)组织开展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区市场监管局要对辖区内电力设备生产企业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组织有关技术机构配合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产品是否有合格证、合格章或任何形式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否存在伪造产品产地,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及无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或强制性认证产品是否标注许可证标志、编号或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及是否假冒他人许可证标志、证书编号;检查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执行标准中关于标识的规定;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是否经检验合格。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可与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实施。

(三)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强化抽查结果处理。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电力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抽查结果通报市国资委、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对抽查不合格的本市企业,由属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后处理工作,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涉及外省市企业的,及时移送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惩质量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电力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依法打击质量违法行为。执法重点聚焦未经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等质量违法行为。对获证产品质量问题突出或者引发质量事故的企业,撤销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资质认定的电力设备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行刑衔接配合,严惩质量违法犯罪行为。

(五)强化信用监管,开展联合惩戒。区市场监管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力设备产品且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将其失信行为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通报市国资委、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二、发挥国有企业表率作用

市国资委根据工作职责,督促相关国有电力企业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积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相关国有企业要加强供应商质量信用审查,严格供应商准入管理,探索建立“优质优价”物资采购机制。严格产品质量过程管控,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要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提升电力设备自主化水平。要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推进电力设备设计、制造、选型、招标、监理(监造)、安装、调试、运行、维护阶段质量安全信息化建设,打造智慧物联能源生态圈。

三、落实电力用户企业质量主体责任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电力企业认真履行电力设备选用质量把关主体责任,对电力设计、制造、选型、招标、监理(监造)、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各环节加强质量控制和监督,强化采购设备检验检测,建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物资设备招标文件及合同的安全和质量约定机制,依法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物资采购履约和生产运行时发现的设备质量不合格情况,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电力设备事故。

四、构建质量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一)发挥行业自律。各有关行业协会积极倡导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自我管理,结合本市电力设备行业特点,支持行业开展产品质量信用评价;探索包括电线电缆等电力设备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品牌培育体系,引导企业实施品牌战略。

(二)开展质量技术帮扶。市、区市场监管局发挥市场监管系统专业技术资源优势,广泛动员行业协会、检验检测机构采取线上线下联动、集中教学和提供课程资源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电力设备产品质量技术帮扶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质量管理、标准技术等公益培训。鼓励行业内企业制定、采用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

(三)注重舆论引导。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电力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普及,提高社会公众对电力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认知度、参与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主动收集、汇总、分析相关工作信息,及时曝光典型违法违规案例,有效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精心组织部署,认真消化《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通知工作要求,制定电力设备质量安全治理方案,精准施策,共同促进电力设备产品质量提升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密切部门协同。本市市场监管、国资、能源监管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联动,及时通报监管和使用环节发现的电力设备质量安全问题,有序推进治理工作,确保各项举措有效落地。

(三)开展督促指导。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电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管局将会同市国资委、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适时开展联合督导,督促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单位要及时总结电力设备质量安全治理工作经验,于2022年10月底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将今年工作总结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遇有突发或重要情况须及时报送。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李三营,电话:64220000转2315分机;市国资委联系人:徐建勋,电话:23115895;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联系人:徐霆,电话:23168038。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

2022年7月25日

附件:
1658302410584445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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