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期至2022年4月29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试点开展企业名称登记告知承诺制的意见

索取号 AC6040100-2020-021 文    号 沪市监规范20200008号
产生日期 2020-04-30

 

沪市监规范〔2020〕8号

 

    市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提升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3号)、《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和《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工作实际,现就浦东新区和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开展企业名称登记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主申报,实行名称登记告知承诺

    为解决“起名难”问题,简化名称登记流程,本市已将企业名称与其他登记事项在企业登记时一并办理,实现企业名称自主选用、自主申报。在此基础上,在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开展企业名称登记告知承诺制试点,申请人可以通过“一窗通”企业开办服务平台选择自主申报告知承诺制企业名称。

    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权利,不得引发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行为,扰乱公众秩序和市场秩序。

    二、严守底线,明确登记机关审查界限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以及《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对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是否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情形进行计算机自动比对,实时导出比对结果,告知申请人可能与拟申请企业名称构成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单和可能存在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被强制更名等法律风险。对于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申请人作出相关承诺后,登记机关不再对企业名称是否与他人近似等情形进行人工审查。

    对于已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计算机自动比对的企业名称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公众误解等情形的,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应当不予登记。

    三、稳步推进,实行“一库两制”管理模式

    稳步推进改革,针对试点区域开通网上专用办理通道,无缝对接“一窗通”企业开办服务平台,与非试点区域企业名称实行“一库两制”管理模式,即全市企业名称使用统一的数据库,申请人在试点区域内新设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企业名称告知承诺制或一般登记方式。

    四、强制更名,完善名称争议救济处理途径

    相关权利人认为已登记的试行告知承诺制的企业名称与其名称近似,或存在其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登记机关提出行政裁决。企业名称使用中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经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限期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拒不改正的,由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并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实行联合惩戒。

  本意见自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29日。

 

附件:1.企业名称登记告知书

2.企业名称登记承诺书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企业名称登记告知书

 

    拟申请的企业名称

    一、申请人在申请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前应当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知晓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提示的相关内容。

    二、企业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其他不良影响、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内容和文字;不得违反诚信原则、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

    三、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如相关权利人认为你企业的名称与其名称近似,或你企业存在其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经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认定你企业应当停止使用名称的,你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企业名称并将你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实行联合惩戒。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2

 

企业名称登记承诺书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拟申请的企业名称)已知悉上述告知事项并知晓相关法律风险,知晓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提示的相关内容。现承诺如下: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如有权利人提出异议,本企业将服从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积极主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告知书与承诺书一式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登记机关留存一份并归入企业登记档案。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4月29日印发 

附件:
15880617425218003.doc 
相关稿件:
《关于在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试点开展企业名称登记告知承诺制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