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试点开展企业名称登记告知承诺制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索取号 AC60505002020140 文    号
产生日期 2020-04-30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提升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我局起草了《关于在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试点开展企业名称登记告知承诺制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意见》起草的背景

    企业名称作为商事主体代表或者彰显其具有独立主体资格身份的重要标志,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价值日益凸显,已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重要的登记事项。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由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大量的在先权利以及企业名称资源的有限性,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缺陷日益突出。尤其是2014年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以来,企业名称申请数量及通过数量均较之前有大幅度增长,随后两年增幅区域稳定,2017年本市在浦东新区和自贸区试点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企业名称申请数量进一步大幅增长。2018年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后,申请数量再一次爆发式增长,其中有大量申请人因不了解相关规定而盲目申报,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浪费。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加快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探索企业名称自主申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推上海四个中心和科创中心建设,按照市领导批示,我局起草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名称登记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该方案得到市领导圈阅。2019年8月,临港新片区挂牌后,我局将改革试点范围扩展到新片区。

    《意见》将发挥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先试先行作用,探索完善企业名称登记制度,着力缓解新增企业快速增长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相对滞后的矛盾,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关于《意见》起草的原则

    (一)改革创新与容错原则

    打破原有条条框框,以制度创新、流程再造为原则,对可能出现的复议、诉讼等问题持宽容态度,坚定不移将改革推向深入。

    (二)赋权与规范平衡原则

    充分赋予企业对其名称的自主选择和申报权利,同时强化主体责任,明确其应承担的相应义务和法律责任。严格禁止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明确企业自主申报与登记机关审查责任的界限。

    (三)效率与公平兼顾原则

    企业享有名称权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不得侵害其他企业名称权和他们的合法权益,完善企业名称救济争议处理机制,提高名称登记效率的同时,兼顾权利平等和社会公平。

    三、关于《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自主申报,实行名称登记告知承诺

    本市已通过“一窗通”企业开办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窗通)将企业名称与其他登记事项合并办理,实现企业名称自主选用、自主申报。在此基础上,在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开展企业名称登记告知承诺制试点。

    (二)严守底线,明确登记机关审查界限

    我局根据名称登记相关规定开发适用企业名称登记告知承诺制的比对系统,可以对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是否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情形进行计算机自动比对,实时导出比对结果告知申请人可能与拟申请企业名称构成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单和可能存在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被强制更名等法律风险。申请人作出相关承诺后,登记机关不再对企业名称是否与他人近似等情形进行人工审查。

    对于已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计算机自动比对的企业名称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公众误解等情形的,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应当不予登记。

    (三)稳步推进,实行“一库两制”管理模式

    稳步推进改革,针对试点区域开通网上专用办理通道,无缝对接 “一窗通”,与非试点区域企业名称实行“一库两制”管理模式,以应对改革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四)强制更名,完善名称争议救济处理途径

    《意见》明确了相关权利人法律救济途径及登记机关的后续处理流程。经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限期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拒不改正的,由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并将你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实行联合惩戒。

相关稿件:
(有效期至2022年4月29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试点开展企业名称登记告知承诺制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