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期至2023年3月14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务领域违法行为线索移交与执法协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取号 AC6040100-2021-006 文    号 沪市监规范20210004号
产生日期 2021-02-10

沪市监规范〔2021〕4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务领域违法行为

线索移交与执法协作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商务部门,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现将《上海市商务领域违法行为线索移交与执法协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14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1年2月9日

附件:
161249203296831303.doc 
相关稿件:
图文解读:关于《上海市商务领域违法行为线索移交与执法协作办法(试行)》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