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期至2023年3月14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务领域违法行为线索移交与执法协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取号 | AC6040100-2021-006 | 文 号 | 沪市监规范202100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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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 2021-02-10 | ||
沪市监规范〔2021〕4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务领域违法行为 线索移交与执法协作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商务部门,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现将《上海市商务领域违法行为线索移交与执法协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14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1年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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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61249203296831303.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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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稿件: 图文解读:关于《上海市商务领域违法行为线索移交与执法协作办法(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