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索取号 文    号
产生日期 2018-03-09

一、办理部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创新发展处

二、办理职责

依法鼓励上海市社会团体将其制定的团体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

3.《上海市实施<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办法》(沪市监规范〔2019〕8号)

四、办理范围

在本市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成立,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以下称“社团”),协调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制定发布、并供社会自愿采用的团体标准。

五、办理条件

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与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引领产业发展,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

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应当已通过社团内部组织的审查,且已由社团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并有相应成员单位承诺采信该团体标准。

六、办理方式

本市建立统一的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平台(该平台依托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接受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社团在该平台上进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公开团体标准的相关信息,包括:团体标准名称、编号、范围、主要技术指标、专利信息,社会团体的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等。

在该平台上进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时,应当上传团体标准全文,并可以选择公开团体标准全文或者团体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

七、办理程序

(一)团体标准公开

在团体批准发布后30日内,社团登录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平台——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公开时应按要求填写《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书》(附件1),承诺拟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符合强制性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有关要求;同时填写《团体标准指标与要求项目公开表》(附件2),上传《团体标准承诺执行单位或企业名单表》(附件3)和标准文本电子版(word格式)至该平台。

社团应当对所提交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收到社团上传的团体标准等材料后,市市场监管局将对材料完整性性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平台公开要求的团体标准,平台会生成带有登记号和条码的团体标准封面,带有水印的标准文本正文及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书、指标与要求项目公开表等相关材料,供社团下载打印;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团体标准,从平台直接退回。

(二)团体标准的变更

社团法人(社团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在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办理变更手续。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纳入社团诚信体系信用管理系统中。

八、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

网址路径:登录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http://scjgj.sh.gov.cn)—首页—便民服务—办事事项—找到“上海市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受理时间:平台 7*24小时可办理

咨询投诉电话:12365 

办公地点:上海市肇嘉浜路301号2525室   

邮编:200032

联系电话:64220000转2509。

九、收费标准: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不收费。


附件: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材料.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