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322号提案的答复
索取号 | AC6120200-2021-027 | 文 号 | 沪市监提202101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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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 2021-05-19 | ||
王珏等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升我市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力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提案办理情况 针对提案反映的我市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尚存在监管落实力度弱、综合执法推进缓、行业监管难度大、非正常停业预警难等问题,我局相关处室进行了认真阅研。同时,我局与涉及培训市场综合治理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多次进行专题研商。 二、对提案所涉问题的答复 (一)本市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的总体架构 2020年以来,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和《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一意见一办法”)等文件要求,在上海市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下,由教育部门总体牵头协调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文化旅游、体育、科技、卫生等部门各司其职,对其日常监管范围内的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资质、课程设置、非正常停业预警等事项进行细化。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实施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加强与上述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沟通与协调,形成综合治理工作的整体合力。 (二)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实施培训市场综合执法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已经实施 “一意见一办法”对在培训市场领域实行相对集中处罚权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局经过调研、起草、会商等流程,与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旅局、市体育局联合印发《上海市培训机构线索移交与执法协作办法》(沪市监规范〔2021〕5号)。同时,由市教委联合上述部门制定的《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集中行使涉及培训市场的有关行政处罚事项与依据清单》也已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部门的八项行政处罚权。上述文件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三)相关部门依法做好培训机构的登记工作 一是关于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登记工作。依据“一意见一办法”等文件规定,本市营利性培训机构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许可经营项目,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均须在取得、变更、注销许可证后方可登记。其中,从事学历教育或文化教育培训的,属于教育部门前置审批。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前置审批;第二类为无需经过审批的一般经营项目,经营范围登记为“文化艺术辅导”“科技指导”“体育指导”“从事语言能力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服务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直接到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依法自主开展除法律法规禁止、限制或特许经营外的一般性经营活动,凭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开展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活动。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是企业依法登记的主要经营活动项目,不构成对企业经营活动和经营能力的限制。 二是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登记工作。民政部门配合教育部门,根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对新设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的民办培训机构,继续严格依据先证后照原则,先由教育部门向民政部门征求拟登记名称意见,待教育部门核准办学许可后,民政部门再正式核名并办理登记手续。 (四)相关部门依职能对培训机构做好信用监管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一是加强培训机构信用监管,督促培训机构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组织开展“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相关企业年度报告信息、登记事项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将违法失信培训机构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二是建立基础数据库,推进机构底数动态管理。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全面反映营利性培训机构“一户一档”基础信息的数据库,通过责令限期登记、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查办案件等措施,动态更新营利性培训机构总数、规范登记和整治措施等数据信息。 民政部门一是对非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列入重点抽查对象,对年检结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单位重点开展实地走访。二是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评估等级,录入上海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信用评价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五)积极处理市民诉求,加强宣传警示。 市场监管部门将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依托12345、12315热线,积极处理相关培训类投诉举报;结合消费维权联络点(站)等各类宣传载体,强化相关法规及案例的宣传,推动理性选择培训服务。 市场监管部门将立足职能,在上海市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指导和统筹协调下,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切实推进本市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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