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索取号 AC60402012023274 文    号
产生日期 2023-04-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名单见附件),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企业的债权债务依法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负责清算。当事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杨浦吊照案件处罚决定公告名单(个人独资).xlsx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