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索取号 AC60402012024208 文    号
产生日期 2024-03-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名单见附件),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上述企业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杨浦吊照案件听证公告名单(个人独资).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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