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延长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效期的通知》政策解读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取号 | 文 号 | 沪市监规范20190011号 | |
---|---|---|---|
产生日期 | 2019-12-31 | ||
(一)主要内容 为推进本市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登记提供依据和操作办法。 (二)关于《通知》的几点说明 1、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依法登记后,领取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2、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名称中可以注明“股份合作”字样。 3、业务范围可以核定为“本社自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投资”等。 4、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需要凭区农业农村委或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文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登记。 |
|||
附件: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延长《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doc |
|||
相关稿件: (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延长《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