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头盔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索取号 AC6040213-2021-032 文    号 沪市监产质20210575号
产生日期 2021-11-18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场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要求,强化对生产、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头盔质量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局决定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市部署开展电动自行车头盔质量专项检查。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强化产品质量监督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头盔生产企业(含本地注册外地生产企业)和销售门店的排查检查力度。主要检查产品或者其销售包装上的标签标识内容是否依法标注,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等。

        (二)打击质量违法行为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深挖法律资源,发挥综合执法效能,加大对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据《产品质量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未依法标注产品标识、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三)形成社会共治局面

        要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引导,发布电动自行车头盔选购提示,提升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调动广大消费者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发挥媒体舆论作用,对专项检查中的典型案例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质量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后,明确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头盔的质量安全受到消费者和媒体的高度关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担当,抓紧抓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负责的态度,全力做好电动自行车头盔质量专项检查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市局将根据工作进度和整治情况,适时组织市局执法总队和专家队伍,开展专项督导。各区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加强信息报送

        各单位要做到重大情况即查即报,指定专人对接,做好组织协调和信息报送工作。各单位要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汇总。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1日

附件:
163574680910852103.doc